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上伏塔共和國間擴大技術合作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55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上伏塔共和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依據本協定派遣之技術人員承允:
  (一)負責疾病醫療並負擔此項費用;
  (二)提供備有水、電、傢俱、寢具、廚房用具及冰箱等設備之住宅;
  (三)提供必需之交通工具及推土機,並供應所需之司機、燃料、保養
        、修理及保險費用;
  (四)對農耕隊及其他技術人員提供必要之英語聯絡員數名駐於各該隊
        工作地附近,俾隨時予以必要之協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