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雙邊空運服務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一、締約一方得撤回、中止或限制締約他方所指定航空公司之營運授權
      或技術許可,如:
  (一)該航空公司之實質所有權或有效控制權並非適當地操之於指定航
        空公司之一方或該方所代表之人;
  (二)該航空公司未能遵守締約他方通常適用於經營空運服務之法令規
        章,或本協定所訂之條款;或
  (三)締約他方未能確保第六條(航空保安)所訂之標準已予維持或執
        行。
  二、除有必要採取立即之行動以阻止進一步不符合本條第一項之規定外
      ,應於與締約他方磋商後始得運用本條所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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