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一方得撤回、中止或限制締約他方所指定航空公司之營運授權
或技術許可,如:
(一)該航空公司之實質所有權或有效控制權並非適當地操之於指定航
空公司之一方或該方所代表之人;
(二)該航空公司未能遵守締約他方通常適用於經營空運服務之法令規
章,或本協定所訂之條款;或
(三)締約他方未能確保第六條(航空保安)所訂之標準已予維持或執
行。
二、除有必要採取立即之行動以阻止進一步不符合本條第一項之規定外
,應於與締約他方磋商後始得運用本條所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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