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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原眷戶屬尉官、士官級或校官級者,得申請自費增購上一級坪型住宅, 增坪所需費用由原眷戶自行負擔,改建基金不予輔(補)助及優惠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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