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聘雇人員應共同遵守左列服務守則:
  一、遵守政府法令及國防部規章制度,服從各級主管人員指揮與督導,
      不得有陽奉陰違之行為。
  二、處理事務應考量單位整體利益。
  三、同事之間應互信、互諒、互助、分工合作、主動負責。
  四、受領任務,不畏難規避,不推卸責任。
  五、接洽公務,態度和藹、誠懇、耐煩。
  六、行為端正、言談謹慎、不驕奢、不浮誇、不損人利己、不損害單位
      信譽。
  七、有為有守、生活正常、不製造是非、不營私舞弊、不參加不正當團
      體活動、不假藉職權謀取私利。
  八、嚴守工作紀律,盡忠職守,努力不懈,決不敷衍塞責、延宕公務。
  九、愛惜公物,簡約公帑,當用則用,當省則省,對於職務上使用之設
      備、資料、器具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任。
  十、對於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之機密,決不外洩。
  十一、職務上遇有涉及本身或親屬之利害事項,應主動迴避。
  十二、不私自在營外兼營與工作項目相關之私人企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