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兵役慰勞之辦理,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辦單
位,國防部各司令部(指揮部)與直屬機構部隊、地區及縣(市)後備指
揮部(服務中心)為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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