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成殘,自核定殘等之日起,依下列規定給與傷殘撫卹金:
一、作戰傷殘:
(一)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給與五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三)三等殘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三個基數;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
基數。
二、因公傷殘:
(一)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三)三等殘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一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
(五)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一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傷殘:
(一)一等殘給與十五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與八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三)三等殘一次給與三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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