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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 命及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綜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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