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受接管營運標的之營運權、財產管理權及民間機構因履行投資契約之相關
權利義務,自接管營運起始日起,由接管人代為行使。
〔立法理由〕
接管營運權責範圍及行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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