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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87.10.14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收入機關依國庫法第五條規定,得自行收納彙繳之款項,於繳解國庫存款 戶前,發現有應予退還者,得在其所收款項內自行退還,並列入會計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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