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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省機動車輛分乘人小汽車、乘人大汽車,載貨汽車及機器腳踏車四類 ,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額,依照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 課徵之(附表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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