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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 十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 別收取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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