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不得加以課稅。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計前項所稱維持基
本生活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計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需之費用
,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計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得中位數百分
之六十定之,並應於於每年定期公告及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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