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免稅之自用物品應自行隨身攜帶進口或交由運輸工具於本人返抵本國之
  翌日起六個月內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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