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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以對持有護照、旅行證件或外僑居留證之出境、過 境及入境旅客銷貨為限。 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以對持有護照、旅行證件或外 僑居留證之出境旅客銷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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