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空運快遞業者(以下簡稱快遞業者),指經營承攬及遞送航空
貨物快遞業務之營利事業。
〔立法理由〕
因國際物流方式演變,現已無空運快遞專差(以下簡稱快遞專差)業務,
爰刪除本條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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