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歸列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進口貨物申請稅則預先審核,應依海關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
  廠型錄或樣品,向地區關稅局申請,經財政部關稅總局複核地區關稅局
  歸列意見後,由地區關稅局函復之。
  前項申請書一份以申請單項貨物為限,並應詳填貨品之名稱、規格、成
  分、材質、加工層次、主要功能、特性、一次或分批進口及其他相關資
  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