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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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歸列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0日

制定依據

1. 關稅法 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
  之稅則號別,海關應以書面答復之。
  海關對於前項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有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
  知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經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舉證證明其已訂定
  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且將導致損失者,得申請延長海關預先審核稅則
  號別之適用,並以延長九十日為限。但變更後之稅則號別,涉及貨物輸
  入規定者,應依貨物進口時之相關輸入規定辦理。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不服海關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進口
  前,向財政部關稅總局申請覆審,財政部關稅總局除有正當理由外,應
  為適當之處理。
  申請預先審核之程序、所須文件、海關答復之期限及財政部關稅總局覆
  審處理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