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自由港區事業應辦理之自主管理事項如下:
一、自國外進儲貨物之通報。
二、貨物輸往國外之通報。
三、貨物輸往其他自由港區之通報。
四、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之通關。
五、自課稅區或保稅區進儲貨物之通關。
六、區內交易貨物之通報。
七、修理、測試、檢驗、加工、展覽、委託及受委託修理、測試、檢驗、
    加工之處理。
八、進儲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物(貨)品之通報。
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物(貨)品輸往國外之通報。
十、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之帳務處理。
十一、按月彙報貨物之入出區(廠)管理。
十二、盤點及盤存清冊、結算報告表之造送。
十三、廢品、下腳及其有利用價值部分之處理。
十四、物(貨)品遭竊或遭受災損時之處理。
十五、門禁之管控。
十六、製造、物流、倉儲及廠(場)區作業之管理。
十七、封條加封、解封及核銷作業。
十八、短卸、溢卸、短裝或溢裝報告之填報。
十九、加工、重整、包裝、加註或更正標記、箱號作業。
二十、看樣、取樣及公證作業。
二十一、空貨櫃進出之檢查。
二十二、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之電腦資料儲存作業。
二十三、違規、違章或異常案件之報告。
二十四、遵守產地標示規範。
二十五、跨區貨櫃(物)移運以自由港區專用運貨工具(專用車隊)或保
        稅運貨工具載運之處理。
二十六、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規定設置監控系統,其監控系統及監控錄影
        檔案存檔之管理。
二十七、其他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或海關規定應遵行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十三款、第十五款、第十六款、第十九
    款至第二十二款、第二十四款及第二十五款未修正。
二、為符法制,第四款、第五款、第十四款、第十八款及第二十三款酌作
    文字修正。
三、依現行實務作業,自由港區事業辦理封條相關之自主管理事項包含封
    條之解封作業,爰參考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
    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八目規定,修正第十七款,明
    定解封作業亦屬自主管理事項,以符實際。
四、監控系統正常運作及監控錄影檔案依規定存檔為落實貨物控管之重要
    事項,自由港區內海關認為有必要之處所,應設置監控系統。依本辦
    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由港區事業進儲國外整裝貨
    櫃貨物得逐案向海關申請免拆櫃進倉之條件,包括須設置符合規定之
    監控系統;另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自由港
    區事業經營港區貨棧,其設施、設備應符合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等相關規定,且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十三條之一明定進出口
    貨棧須設置符合規定之監控系統。為確保業者妥善維護監控系統及監
    控錄影檔案存檔正常運作,爰於第二十六款增訂相關自主管理事項,
    以資明確。
五、配合增訂第二十六款規定,現行第二十六款遞移至第二十七款,內容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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