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放租之海岸土地,除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外,以供觀光、海水浴
場、造林、養殖事業使用者為限。
前項各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森林法、漁業法、地
方自治法規等相關規定認定之。
〔立法理由〕
一、考量本辦法所稱海岸土地包含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範圍
    內土地,爰應實務需要,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第一項所載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方式,以
    資明確。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