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放租之海岸土地,除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外,以供觀光、海水浴 場、造林、養殖事業使用者為限。 前項各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森林法、漁業法、地 方自治法規等相關規定認定之。
一、考量本辦法所稱海岸土地包含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範圍 內土地,爰應實務需要,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第一項所載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方式,以 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