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七十年二月十六日訂
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行政院為達向海致敬政策目標,開放海域讓全民使用,於一百零九年五月
二十二日指示開放、透明、服務、教育及責任五項推動原則,其中服務原
則之友善措施,須就過去不合時宜、不好使用或年久失修之管理措施全面
檢討改善。為落實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及應實務作業需要,爰修正本辦法
,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依本辦法放租之海岸土地,供觀光、海水浴場、造林、養殖事業
使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海岸土地放租之租賃期限,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或經
營期限調整或由承租人依規定申請續租換約。(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修正承租人為達成經營目的須於承租海岸土地建造或拆除建築物,其
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保證金繳納、退還機制,並增訂承租人
違規擅自建造建築物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修正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地上物之處理方式及增訂承租人申請續租換
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