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已形成不定期租賃關係之非公用不動產,出租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於
三個月內申請訂定書面契約;承租人未於期限內申請訂定書面契約者,管
理機關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之一規定,委任出租機關終止租賃關
係。
前項期限,承租人死亡者,得延長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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