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本獎章除由教育部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我國駐外機構、文教、體育組織等
有關機關團體推薦,經教育部審查核定後,由部長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教育專業獎章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
表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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