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大學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
  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造成之缺額;辦理轉學招生後,學生
  總數不超過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
  轉學生資格規定如左:
  一、大學肄業生修畢一年級課程且學業成績未達退學標準者、修業滿二
      年以上肄業(含退學生)者。
  二、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轉學考試相關事宜,由大學組織招考轉學生委員會研議訂定招生簡章辦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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