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依行政院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院臺教字第一0六00二二二一六 令,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除第四條第二項 及第三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二 月一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本標準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