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之機構如左: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院系、師範專科學校。
  二、教育部指定或核准之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教育部設立或核准設立之教師進修機構。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進修機構,除因政策需要或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辦理進修學位或資格外,以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進修為原
  則。
  第一項第三款之進修機構,以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進修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進修機構,辦理進修學位或資格,其報考資格、
  入學試驗及應修學分總數等均依照有關大專校院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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