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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及電視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教育廣播電臺及教育電視臺之主要教學節目內容如左: 一、公立補習學校空中教學課程。 二、中小學輔助教學之課程。 三、教育部指定之大學教學課程。 四、一般國民之倫理道德及生活常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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