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及電視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1月04日

所有條文

  教育部為利用廣播及電視實施學校課程輔助教學及推行社會教育,特訂
  定本辦法。

  廣播及電視教育由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所設置之教育廣播電臺及教育電視
  臺實施之。

  各級學校應裝置廣播及電視接收設備,並得設置閉路電視,實施教學。

  教育廣播電臺及教育電視臺之主要教學節目內容如左:
  一、公立補習學校空中教學課程。
  二、中小學輔助教學之課程。
  三、教育部指定之大學教學課程。
  四、一般國民之倫理道德及生活常識教育。

  教育廣播電臺及教育電視臺各教學節目,應遴聘優良教員主講,並按各
  科教材內容,排定教學進度。

  教育廣播電臺及教育電視臺得遴聘專家學者開播學術性專題講座,並得
  視社會需要,播送通俗性學術課程,以供社會人士進修之需。

  國內各公民營廣播電臺及電視臺之教學節目,其內容參照本辦法規定辦
  理。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