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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藝術館設置左列各組: 一、研究組。 二、推廣組。 三、總務組。 前項各組得視地方情形全部設置合併設置,並得附設戲劇、美術、音樂 等教育研究社或實驗團(隊),其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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