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藝術館設置左列各組:
  一、研究組。
  二、推廣組。
  三、總務組。
  前項各組得視地方情形全部設置合併設置,並得附設戲劇、美術、音樂
  等教育研究社或實驗團(隊),其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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