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條文關聯

圖書館應置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一人,且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如下:
一、國家圖書館:四分之三。
二、公共圖書館:三分之一。
三、大學圖書館:三分之二。
四、專科學校圖書館:二分之一。
五、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三分之一。
六、國民中學圖書館、國民小學圖書館:三分之一。
七、專門圖書館:四分之一。
〔立法理由〕
將序文所定「應置專業人員」修正為「應置圖書館專業人員」,以臻明確
定義專業人員範疇。期能提升圖書館專業服務品質,不浪費圖資專業教育
投資,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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