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係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
  往第三地區具有專業造詣之學術、文化、體育、演藝人士、各級學校在
  學學生及進修人員;所稱文教活動,係指學術、文化、教育或體育性質
  之參觀、訪問、比賽、演講、領獎、示範觀摩、參加會議、擔任評審及
  從事傳習、講學、研修、教練、表演、展覽等活動及其他公益性之文教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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