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年滿二十歲以上,持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及有效期內急救員或水上救生員證書,且具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參加各
  該級登山嚮導員之檢定:
  一、健行嚮導員:
    (一)完成附表一所定「健行嚮導員」級別之核定路線,經登山團體
          證明者。
    (二)累計參加七天以上之登山訓練,經登山團體證明者。
    (三)二年內由健行嚮導員級以上合格登山嚮導員指導並擔任助理工
          作二次以上,經登山團體證明者。
  二、攀登嚮導員:
    (一)完成附表一所定「攀登嚮導員」級別之核定路線,經登山團體
          證明者。
    (二)累計參加十四天以上之攀登訓練,經登山團體證明者。
    (三)二年內由攀登嚮導員級以上合格登山嚮導員指導並擔任助理工
          作二次以上,經登山團體證明者。
  三、山岳嚮導員:
    (一)完成附表一所定「山岳嚮導員」級別之核定路線,經登山團體
          證明者。
    (二)累計參加十四天以上之冰雪地攀登訓練,經登山團體證明者。
    (三)二年內由合格山岳嚮導員指導並擔任助理工作二次以上,經登
          山團體證明者。
  前項所定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於參加攀登嚮導員及山岳嚮導員檢定時
  ,其檢查項目應包括血色素、肺吐氣量、肺動脈壓等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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