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二項所定銷售及促銷事項,其範圍如下:
一、開售賽事清單。
二、賽事資訊。
三、賽事異動。
四、運動彩券券面、券背、投注規範、無效認定。
五、開售賽事賠率。
六、交易風險及異常投注。
七、禁止購買、受讓及兌領。
八、其他銷售及促銷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運動彩券銷售係運動彩券發行作業中之核心事項,為確保發行機構銷
售過程資訊正確,有效控管交易風險並依管理辦法就發行機構之促銷
行為、彩券中應揭露資訊定有相關規定辦理,爰明定發行機構應就運
動彩券之銷售及促銷事項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範圍。
二、發行機構於開放賽事投注前,應確認賽事已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
報主管機關核定,完備銷售合法性,並為確保銷售資訊正確,爰於第
一款至第四款明定發行機構應就開售賽事清單、賽事資訊及賽事異動
等事項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三、為避免賠率錯誤引起高度風險及考量縱然賠率正確,賽事開售後仍能
因高額或異常投注造成風險,爰於第五款及第六款明定之。
四、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發行機構內部員工、未成年人及納為投注標的賽
事相關人員之購買、受讓或兌領運動彩券,為避免發行機構牴觸上開
規定,爰於第七款明定之。
五、其他銷售及促銷相關事項亦應納入規範,以避免疏漏,爰於第八款明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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