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運動彩券發行公正性、保障國家體育資源收入穩定,一百零三年六
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明定發行機構、受
委託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並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
相關辦法規範之。
為確保運動彩券發行業務在完善之內部控制與稽核作業運作下達到前開目
的,參考國內現行相關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法規內容,並審酌運動彩券發
行實務,爰訂定「運動彩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考量實務上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多為公開發行公司,其內部控制及稽核
作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定有「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處理準則」進行嚴密規範,為避免重複規定,爰明定除本辦法之規定
外,發行機構應適用或準用該準則規定;另為凸顯運動彩券之產業特
性,明定本制度應涵蓋運動彩券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與其結
果之公布、兌獎、資訊系統及其他管理事項,並以風險評估、訂定作
業程序及稽核規範之方式辦理。(第二條)
二、界定發行機構辦理運動彩券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
公布、兌獎、資訊系統及其他管理事項之內部控制及稽核時應涵蓋之
範圍,俾確保發行機構將運動彩券營業活動中之重要事項納入建立之
制度並確實執行。(第三條至第八條)
三、發行機構內部稽核單位專職稽核人員人數、年度稽核計畫與稽核頻率
,及年度稽核計畫之提報及修正。(第九條)
四、發行機構依本辦法建立及執行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提董事會通
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定,每半年將查核結果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應定期
檢討修正。(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五、發行機構如將運動彩券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
、兌獎、資訊系統及其他管理事項委託受委託機構辦理時,受委託機
構於受託範圍內適用本辦法之規定。(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