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由部長就本
  部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
  ,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