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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由部長就本 部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 ,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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