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所有條文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法制事務、研討有關法規及法律問題,
  依本部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設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本部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及立法案件之彙辦事項。
    (二)本部年度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及彙辦事項。
    (三)本部法規動態之統計及管制事項。
    (四)本部法規之蒐集、彙整及編纂事項。
    (五)不屬本部其他各單位主管法案、法規命令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六)本部各單位辦理有關法規事務之協助及會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行政院及其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法規研修之諮商事
          項。
    (二)出席行政院或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召集之法
          規研修及協調會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三、第三科:
    (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推動之諮商及協調事項。
    (二)行政院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事項。
    (三)本部人權保障事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事項。
  前項分科辦事,得視業務及實際需要為必要之調整;對於特定事項,並
  得指派專人處理之。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
  員一人,襄理會務,由部長指定之人兼任。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由部長就本
  部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
  ,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參事或專門委員中派兼之,承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行政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
  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充之,辦理本會業務。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
  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委員會議,並得委託學術機
  構或學者、專家協助研究。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部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部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