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依前二條規定函送合併辦理前,應就聲請強制執
  行、移送行政執行之法定要件先行審查;法定要件有欠缺者,不得函送
  合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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