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律師職前訓練,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
前項訓練之實施期間、時間、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
定,並報法務部備查。但退訓、停訓、重訓及收費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
會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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