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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工作報告應載明工作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格式及項目如附表二。
〔立法理由〕
規定工作報告應載明事項、格式及其項目。
附表二-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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