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03日

條文關聯

  關於左列各項應經本會之議決:
  一、被告衣服臥具飲食及其有關事項。
  二、被告疾病療養衛生及其有關事項。
  三、作業種類課程及勞作金事項。
  四、教化一切事項。
  五、被告性行報告事項。
  六、看守所一切經費收支事項。
  七、看守所建築修繕等事項。
  八、其他行政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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