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為維護收容人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機關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收容人入
機關前或在機關期間之健康資料,並進行調查。
前項收容人入機關前之健康資料,以經醫師評估後,認需調取特定期間內
之必要資料為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機關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收容人進入機關前,或在機關期
    間之健康資料,俾使機關得掌握收容人之身心狀況,維護其健康。
二、因收容人之身心狀況會隨時間有所不同,爰於第二款規定收容人入機
    關前之健康資料以經醫師評估後所需調取之期間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