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收容人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機關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收容人入
機關前或在機關期間之健康資料,並進行調查。
前項收容人入機關前之健康資料,以經醫師評估後,認需調取特定期間內
之必要資料為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機關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收容人進入機關前,或在機關期
間之健康資料,俾使機關得掌握收容人之身心狀況,維護其健康。
二、因收容人之身心狀況會隨時間有所不同,爰於第二款規定收容人入機
關前之健康資料以經醫師評估後所需調取之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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