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得視需要召開跨部會聯繫會議推動、協調、整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
障相關工作,並定期檢討辦理成效。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犯罪被害人之需求涉及相關部會職掌,亟需整合各部會資源,全力共
    同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為使跨部會合作更為順暢,依據一百零
    六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序號 1-2):「行政院應設立常設性
    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會:鑒於現行被害人保護執行機關為行政院三級單
    位,其層級不足以整合各部門有效保護被害人,為提升犯罪被害人保
    護事務的位階,規劃、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事務的具體事項,有效達
    成跨部會間溝通協調,以落實國家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敦促各機關
    實施具整合性、計畫性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爰參考日本內閣府設
    置犯罪被害人等政策推動會議之例」意旨,爰增訂本條,俾利整合、
    協調、監督各機關(構)執行本法所定各項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
    (含保護服務、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發放及相關權益保障措施等),並
    定期檢討政府相關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之具體成效,進而據以改善、
    精進整體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政策與各項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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