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檢舉組織犯罪,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給與檢舉獎金:
  一、檢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臺幣一百萬
      元。
  二、檢舉參與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檢舉本條例第六條之資助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檢舉本條例第九條之包庇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檢舉前四款案件,因其提供之證據查獲成員逾三人之犯罪組織者,
      每增加一人,加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但增加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三
      百萬元。
  檢舉同一組織犯罪,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競合之情形者,從一最
  高額給與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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