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0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有關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
  。

  依本辦法給與檢舉獎金,以於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有權受理
  檢舉犯罪之機關未發覺前檢舉本條例所定之罪者為限。

  檢舉組織犯罪,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給與檢舉獎金:
  一、檢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臺幣一百萬
      元。
  二、檢舉參與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檢舉本條例第六條之資助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檢舉本條例第九條之包庇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檢舉前四款案件,因其提供之證據查獲成員逾三人之犯罪組織者,
      每增加一人,加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但增加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三
      百萬元。
  檢舉同一組織犯罪,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競合之情形者,從一最
  高額給與獎金。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給與獎金。

  數人共同檢舉同一組織犯罪而應給與獎金者,獎金平均分配。
  數人先後檢舉同一組織犯罪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
  但檢舉人在後提供之事證,對於破案有重要幫助者,酌給獎金。

  檢舉之組織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檢舉人獎金二分之一,經判
  決有罪確定者,給與其餘部分獎金。
  前項給與之獎金,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予追回。

  應給與檢舉人之獎金,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請求,依職權審核後,檢具
  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之資料,報請法務部撥付。檢舉
  人亦得於法院為有罪判決後,向受理檢舉機關請求給與。

  受理檢舉機關於法務部撥付檢舉獎金後,應即通知檢舉人具領。

  檢察官、司法警察人員或其他有權受理檢舉犯罪之人,檢舉組織犯罪,
  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檢舉人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受理檢舉機關應追
  回已給與之獎金。

  檢舉獎金由法務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