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指在國際組織擔任
正、副主管及董事或其他相類似職務之高階管理人員。
前項國際組織,指下列依條約、協定或相類之國際書面協定所成立之組織
:
一、聯合國及其附隨國際組織。
二、區域性國際組織。
三、軍事國際組織。
四、國際經濟組織。
五、其他文化、科學、體育等領域具重要性之國際組織。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條。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