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審核土石採取許可申請案時,應一併
審核該土石採取計畫書圖之第一年土石採取數量,不得超出該區當年度之
土石採取管制總量。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文字酌修。
二、第二項刪除。有關申請案件第一年採取量超出當年度該區管制總量時
    ,先循第三條規定研討該區管制總量合理性與修正必要性,再依研訂
    結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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