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審核土石採取許可申請案時,應一併 審核該土石採取計畫書圖之第一年土石採取數量,不得超出該區當年度之 土石採取管制總量。
一、第一項文字酌修。 二、第二項刪除。有關申請案件第一年採取量超出當年度該區管制總量時 ,先循第三條規定研討該區管制總量合理性與修正必要性,再依研訂 結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