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火柴工廠設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火柴工廠廠房及倉庫建築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作業廠房及倉庫應為堅固之建築物,並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二、配藥間應為獨立建築。
  三、原料化學品倉庫、成品倉庫及作業區應隔離。
  四、氯酸鉀及赤磷倉庫應分別單獨設置,通風良好,庫門加鎖,並與廠
      房及其他倉庫保持適當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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