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氣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8日

條文關聯

  小型電業得不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但應置專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
  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機械科畢業或經甲種電匠考驗及格,從事
      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二、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機械科畢業或經乙種電匠考驗及格,從事
      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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