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電業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
電業主任技術員之任用,悉依本規則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
理。
|
電業除小型者外,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
資格應符合左項表列規定之一。
┌────┬─────────────────┐
│ │主 任 技 術 員 任 用 資 格│
│電業等級├───────┬─────────┤
│ │學 歷│經 歷│
├────┼───────┼─────────┤
│一級(供│專科以上學校電│一、從事一級電業或│
│電容量在│機、機械、核子│ 十萬瓩以上自用│
│十萬瓩以│工程或與電機有│ 發電設備機電工│
│上者) │關科系畢業。 │ 作一年以上。 │
│ ├───────┤二、從事二級電業或│
│ │高等考試或乙等│ 二萬瓩以上自用│
│ │特考電機、機械│ 發電設備機電工│
│ │、核子工程等類│ 作二年以上。 │
│ │科及格。 │三、從事三級電業或│
│ │ │ 五千瓩以上自用│
│ │ │ 發電設備機電工│
│ │ │ 作五年以上。 │
├────┼───────┼─────────┤
│二級(供│專科以上學校電│一、從事一、二級電│
│電容量在│機、機械、核子│ 業或二萬瓩以上│
│二萬瓩以│工程或與電機有│ 自用發電設備機│
│上不及十│關科系畢業。 │ 電工作一年以上│
│萬瓩者)│ │ 。 │
│ ├───────┤二、從事三級電業或│
│ │高等考試或乙等│ 五千瓩以上自用│
│ │特考電機、機械│ 發電設備機電工│
│ │、核子工程等類│ 作二年以上。 │
│ │科及格。 │三、從事四級電業或│
│ │ │ 五百瓩以上自用│
│ │ │ 發電設備機電工│
│ │ │ 作五年以上。 │
├────┼───────┼─────────┤
│三級(供│專科以上學校電│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
│電容量在│機、機械、核子│上。 │
│五千瓩以│工程或與電機有│ │
│上不及二│關科系畢業。 │ │
│萬瓩者)├───────┤ │
│ │高等考試或乙等│ │
│ │特考電機、機械│ │
│ │、核子工程等類│ │
│ │科及格。 │ │
│ ├───────┼─────────┤
│ │高級工業職業學│從事機電工作五年以│
│ │校電機或機械科│上。 │
│ │畢業或經甲種電│ │
│ │匠考驗及格。 │ │
│ ├───────┤ │
│ │普通考試或丙等│ │
│ │特考電機、機械│ │
│ │類科及格。 │ │
├────┼───────┼─────────┤
│四級(供│專科以上學校電│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
│電容量在│機、機械、核子│上。 │
│五百瓩以│工程或與電機有│ │
│上不及五│關科系畢業。 │ │
│千瓩者)├───────┼─────────┤
│ │高級工業職業學│從事機電工作二年以│
│ │校電機或機械科│上。 │
│ │畢業或經甲種電│ │
│ │匠考驗及格。 │ │
│ ├───────┤ │
│ │普通考試或丙等│ │
│ │特考電機、機械│ │
│ │類科及格。 │ │
│ ├───────┼─────────┤
│ │初級工業職業學│從事機電工作十年以│
│ │校電機、機械科│上。 │
│ │畢業或經乙種電│ │
│ │匠考驗及格。 │ │
└────┴───────┴─────────┘
|
小型電業得不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但應置專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
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機械科畢業或經甲種電匠考驗及格,從事
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二、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機械科畢業或經乙種電匠考驗及格,從事
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
各級電業除置主任技術員外,並應置技術員及助理技術員,助理工程上
業務。
|
電業任用主任技術員外,應造具名冊,載明左列各款所定事項,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一、姓名、別號、出生年月日、籍貫、住址、到職日期。
二、學歷:學校名稱、所修學科及畢業年月(附畢業證書影本)。
三、經歷:服務單位名稱、所任職務及服務年限(附服務證明書或其他
有關證件)。
四、照片:二寸正面半身照片一張。
|
凡設有自用發電設備者,其專任或兼任主任技術員及技術員之資格準用
本規則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