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氣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電業主任技術員之任用,悉依本規則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
  理。

  電業除小型者外,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
  資格應符合左項表列規定之一。
  ┌────┬─────────────────┐
  │        │主  任  技  術  員  任  用  資  格│
  │電業等級├───────┬─────────┤
  │        │學          歷│經              歷│
  ├────┼───────┼─────────┤
  │一級(供│專科以上學校電│一、從事一級電業或│
  │電容量在│機、機械、核子│    十萬瓩以上自用│
  │十萬瓩以│工程或與電機有│    發電設備機電工│
  │上者)  │關科系畢業。  │    作一年以上。  │
  │        ├───────┤二、從事二級電業或│
  │        │高等考試或乙等│    二萬瓩以上自用│
  │        │特考電機、機械│    發電設備機電工│
  │        │、核子工程等類│    作二年以上。  │
  │        │科及格。      │三、從事三級電業或│
  │        │              │    五千瓩以上自用│
  │        │              │    發電設備機電工│
  │        │              │    作五年以上。  │
  ├────┼───────┼─────────┤
  │二級(供│專科以上學校電│一、從事一、二級電│
  │電容量在│機、機械、核子│    業或二萬瓩以上│
  │二萬瓩以│工程或與電機有│    自用發電設備機│
  │上不及十│關科系畢業。  │    電工作一年以上│
  │萬瓩者)│              │    。            │
  │        ├───────┤二、從事三級電業或│
  │        │高等考試或乙等│    五千瓩以上自用│
  │        │特考電機、機械│    發電設備機電工│
  │        │、核子工程等類│    作二年以上。  │
  │        │科及格。      │三、從事四級電業或│
  │        │              │    五百瓩以上自用│
  │        │              │    發電設備機電工│
  │        │              │    作五年以上。  │
  ├────┼───────┼─────────┤
  │三級(供│專科以上學校電│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
  │電容量在│機、機械、核子│上。              │
  │五千瓩以│工程或與電機有│                  │
  │上不及二│關科系畢業。  │                  │
  │萬瓩者)├───────┤                  │
  │        │高等考試或乙等│                  │
  │        │特考電機、機械│                  │
  │        │、核子工程等類│                  │
  │        │科及格。      │                  │
  │        ├───────┼─────────┤
  │        │高級工業職業學│從事機電工作五年以│
  │        │校電機或機械科│上。              │
  │        │畢業或經甲種電│                  │
  │        │匠考驗及格。  │                  │
  │        ├───────┤                  │
  │        │普通考試或丙等│                  │
  │        │特考電機、機械│                  │
  │        │類科及格。    │                  │
  ├────┼───────┼─────────┤
  │四級(供│專科以上學校電│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
  │電容量在│機、機械、核子│上。              │
  │五百瓩以│工程或與電機有│                  │
  │上不及五│關科系畢業。  │                  │
  │千瓩者)├───────┼─────────┤
  │        │高級工業職業學│從事機電工作二年以│
  │        │校電機或機械科│上。              │
  │        │畢業或經甲種電│                  │
  │        │匠考驗及格。  │                  │
  │        ├───────┤                  │
  │        │普通考試或丙等│                  │
  │        │特考電機、機械│                  │
  │        │類科及格。    │                  │
  │        ├───────┼─────────┤
  │        │初級工業職業學│從事機電工作十年以│
  │        │校電機、機械科│上。              │
  │        │畢業或經乙種電│                  │
  │        │匠考驗及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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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電業得不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但應置專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
  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機械科畢業或經甲種電匠考驗及格,從事
      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二、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機械科畢業或經乙種電匠考驗及格,從事
      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各級電業除置主任技術員外,並應置技術員及助理技術員,助理工程上
  業務。

  電業任用主任技術員外,應造具名冊,載明左列各款所定事項,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一、姓名、別號、出生年月日、籍貫、住址、到職日期。
  二、學歷:學校名稱、所修學科及畢業年月(附畢業證書影本)。
  三、經歷:服務單位名稱、所任職務及服務年限(附服務證明書或其他
      有關證件)。
  四、照片:二寸正面半身照片一張。

  凡設有自用發電設備者,其專任或兼任主任技術員及技術員之資格準用
  本規則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