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廠設廠,應符合第二章之規定,下列專業食品工廠並應符合第三章
之相關規定:
一、罐頭食品工廠。
二、冷凍食品工廠。
三、蜜餞醃漬工廠。
四、飲料工廠。
五、醬油工廠。
六、乳品工廠。
七、食用油脂工廠。
八、脫水蔬果工廠。
九、餐盒食品工廠。
十、速食麵工廠。
十一、食品添加物工廠。
前項專業食品工廠之類別,參考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經濟部工業產品
分類認定。
〔立法理由〕 一、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已發布「醃漬蔬果食品業者良好衛生作業
指引」,為使名詞一致,爰將「蜜餞鹽漬工廠」修正為「蜜餞醃漬工
廠」。
二、本條第一項第七款味精工廠係屬食品添加物工廠之類別,故與第十二
款食品添加物工廠合併,並依序修正款次。
三、考量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經濟部工業產品分類認定已與本標準所
提食品工廠類別略有不同,酌修第二項文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