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前條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者,應填具聯名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含合併後營業項目之合併計畫書一份。
  二、合併契約書影本一份。
  三、同意合併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一份。
  四、各公司章程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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